公司新增股東增資擴股,原公司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新股東增資擴股,原股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A公司的股東是兩名自然人股東,各占百分之50的股份,注冊資本2000萬元已實繳,報表有未分配利潤100萬元。現(xiàn)在B公司準備投資A公司,出資3000萬元,各方約定B公司占A公司百分之60股份,B公司投資A公司后,A公司原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公司增加新股東并增值擴股的,原股東在沒有收到現(xiàn)金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情形下,表面上沒有股權轉讓收益,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但是,實務中很多交易并不是這么簡單的,因為在沒有股權轉讓以及公司法規(guī)定可以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所以很多人“籌劃大師”就找到了一個所謂的稅務籌劃的“高招”——就是通過公司的增資擴股達到非法轉移利益并避稅或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曾經(jīng)稅務總局就公布過,某影視明星就是以“陰陽合同”、通過自己控制的公司,以增資擴股的形式偷漏個人所得稅。 因此,現(xiàn)在稅務局對于公司的增資擴股過程中雖然沒有股權轉讓,但是涉及到占股比例變化的,會審核增資擴股交易是否公允。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lián)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yè)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無合理經(jīng)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以提問所描述的情形為例,假如公司凈資產是2100萬元(實收資本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但是該公司的股權價值或公司價值該是多少呢?公司股權價值或公司價值,跟企業(yè)的凈資產在多數(shù)情況下并不相等,如果企業(yè)未來前景很好的話,市盈率可能是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 因此,對于提問描述的情形,稅務局可能會要求對于企業(yè)股權進行評估,并審核整個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有避稅嫌疑。如果交易公允的話,原股東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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