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的本質學說以及公司設立的交易架構來分析,一個典型的公司新設成立的交易架構圖如下圖所示:
公司設立的交易架構是怎么樣的?
“公司設立”交易架構
從上述交易架構圖可以看出,公司新設投資成立公司屬于投資公司(股東)將投入的各種形式的資產投入到新設公司(被投資公司)中并換取了新設公司發(fā)行的股份的一個交易。
其實質僅是投入資產所有權形式的改變,屬于公司的發(fā)起股東投入資產的一個資產“形式上的改變”,由對投入資產的直接占有或控制轉變?yōu)橥ㄟ^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性資產)而間接在投入資產上享有權益。
對于投入的股東而言,其資產的總量并沒有改變,只是資產形式發(fā)生了變化。譬如,股東A1投入現金到被投資公司中,獲得的是等值的被投資公司的股份或股權。
從公司擬制學說的角度分析,新設公司P屬于一個法律上擬制的人,在中國法下,只有當P經過工商注冊登記才具有獨立法人人格,享有完整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司設立的交易架構是怎么樣的?
依據《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即是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擁有獨立法人財產的規(guī)定。因此,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將屬于公司的法人財產,而股東擁有的財產是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權或股份。
從公司契約學說的角度分析,公司的設立以及資本投入包含兩個契約,一個是股東之間設立公司或資本投入的契約,另一個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有關財產轉移之契約。
對于前者,它實質是股東之間締結的一個契約。比如,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后者,它屬于一種特殊的財產交易行為,即股東向公司提供現金、設備、土地以及其他財產用以交換公司發(fā)行的代表股東在公司資本權益的股權或股份。比如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